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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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意見都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辯護意見相關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辯護意見
辯護意見1

xx縣人民檢察院:

關於鍾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現已移送貴院審查起訴。()律師事務所接受鍾委託,指派我擔任鍾辯護人,現根據本案事實,結合現行法律及刑事政策,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予以採信:

一、 鐘有自首情節。

自首的本質是行爲人在犯罪後自動認罪,並將自己交由國家追訴。因此,我們在考察行爲人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時,不能只單純考察行爲人是否有投案的行爲,而要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考察行爲人在主觀上是否有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意願,在客觀上有無阻礙其投案的是由發生等情況綜合判斷。如行爲人在客觀上不具備投案的條件,在接受司法機關詢問時,承認犯罪事實並有願意接受司法機構處理的意願,則可以認定爲自首情節。(《中國審判案例要覽》x年刑事審判案例卷第64-65頁,《張故意傷害案》“解說”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x年11月第1版)x年2月15日,鍾駕駛的湘小型轎車司發生的交通事故,除了給乘車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幸外,鍾本人也受到了嚴重傷害,當時生命垂危,被送往xx縣人民醫院搶救,後轉到湖南長沙治療。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後,因爲鍾傷勢嚴重,公安機關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未限制其人身自由。但,鐘意識清醒後,即對公安機關作了如實供述,並一直將自己置於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願意接受司法審判,應當被認定爲有自首情節。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爲人犯罪後逃跑,後又投案如實供述的,尚且能被認定爲自首,本案中,鍾因客觀原因不能投案,但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卻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接受司法審判情形,更應該被認定爲自首情節。

二、 鍾所在單位足額賠償了受害方的經濟損失,鐘行爲已得到受害人家屬的諒解。

交通事故發生後,鍾所在單位x有限公司積極與受害人家屬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x公司賠償傷害方各項損失69.2萬元。x年4月12日,xx縣人民法院以()秀法民初字第01359號民事調解書對該協議予以確認。當日,x公司支足額付了賠償款,受害人家屬出具了諒解書,對鐘行爲予以諒解。

三、前已述及,鍾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了嚴重傷害——頭部多處骨折,還需繼續治療,視病情恢復情況行固定物取出術。

四、鐘行爲是職務行爲。

x年2月15日,鍾系按照x公司的要求,對公司的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免費接送,途中不幸發生了造成客戶傷亡、自己嚴重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此,鐘行爲系職務行爲,應當與個人行爲,特別是營運行爲區別對待。

綜上,辯護人懇請貴院根據本案的案件事實,結合鍾父母年老需要贍養、孩子尚幼需要撫養、妻子沒有工作,及其本人一貫表現良好、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的特殊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鍾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法律的公正。

辯護人:

x年6月29日

辯護意見2

審判長、審判員:

受xx市xx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律師事務所指派我擔任被告人王辯護人。通過查閱相關案卷資料及法庭調查,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通過偵查機關取證,被告人王出生於x年7月17日,在x年2月份實施犯罪時,尚不滿十八歲,系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應當對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其一、被告人王無犯罪前科屬於初犯。

其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現。

被告人王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無翻供表現,認罪態度、悔罪態度好,願意接受處罰,改過自新。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與採納。

其三、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

被告人王一直遵紀守法,沒有做出過違法亂紀行爲。在本案中系一時衝動,通過閱卷看出,在實行犯罪中,共犯高指使被告人實行犯罪,當時被告人王因害怕不敢去,還回去過,共犯高罵了他一句,讓他去搶。因此主觀上的惡性不大,受人指使,被人強迫。

其四、從本案事實和情節看,被告人王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主要是採取了威脅的手段,並沒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通過閱卷,法庭調查,當時因被告人害怕別人發現,就對被害人說了“你別說話”這句話。搶包時因用力太大,被告人才倒在地上。從對被害人的詢問中,也可以看出暴力手段不明顯,也不嚴重,情節輕微,並未對被害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

三、根據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被告人王應當實行預防和教育爲主的原則。

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預防和教育爲主的原則,是我國的一貫方針。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爲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同時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可見,對未成年人犯的刑事處罰能輕則輕,能減則減,能免則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對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國對未成年人犯審判的一項重要原則。相信被告人王本人已經充分認識到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因此,特請求法院以體現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同時着重以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依法從輕或減輕判處被告人王,使得被告人王投入到社會中去,爲社會作出貢獻。

四、關於被告人王犯罪的原因,是個複雜的社會因素,除他本人負一定責任外,社會、學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被告人王是個農村孩子,在農村上學,,x年後就不上學了。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認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較差。父親服刑,母親在家務農,缺乏家庭教育,加上法律知識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環境的影響而走上今天的這一步。社會、學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責任。我們司法機關,也應充分運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請求法庭酌情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王在這起犯罪活動中是初次犯罪,且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屬未成年人,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危害不大。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好,能主動坦白交待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着以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予以減輕處罰。

以上辯護意見謹供合議庭考慮與採納。

辯護人:金

辯護意見3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市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朱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並經過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劉即我本人擔任被告人朱盜竊案的第一審辯護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今天出庭爲其辯護。開庭前我查閱了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移送xx市xx區人民法院的有關本案的證據材料,同時也多次會見了被告人朱,向他進行了詳細的詢問,瞭解本案的有關情況,並作出了必要的調查。今天又認真的聽取了法庭的調查。作爲被告人朱辯護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予以認真考慮。

因朱本人對自己的盜竊行爲供認不諱,我對本案的定性無異議,但是對本案相關證據以及量刑情節有異議。

1、首先,檢察機關指控朱盜竊數額爲21萬元的證據不足。根據朱自己的供述,他只是承認自己有非法進入x科貿有限公司網站的網絡銷售系統以及把遊戲充值卡賣給“尋覓至愛”的行爲。對於到底盜竊了多少卡以及具體的數額是多少朱並不是非常的確定。檢察機關指控的21萬元並沒有具體給出是哪些遊戲卡以及多少遊戲卡。只是僅憑公安機關在抓獲朱並對其住宅進行搜查的時候查獲一批卡共計1386張,對徐搜查時查獲卡48880張而做出的初步估計。我認爲這樣的估計對我當事人權益是極大的侵害。數額的多少直接關係到我當事人的量刑以及需要賠償的範圍。我認爲朱盜竊數額的確定應根據公安機關的起贓經過、證人徐證言等證據客觀認定,並依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贓物估計鑑定結論書中所列的遊戲充值卡種類單價計算。

2、其次,朱盜竊時主觀惡性很小。在量刑的時候應該予以考慮。我當事人朱並沒有預謀要盜竊x科貿有限公司的充值卡。只是在一次很偶然的情況下,我當事人點開電腦上的一個鏈接,發現居然可以進入該網絡銷售系統。其後朱本來想不再進入該銷售系統了的,但是科貿有限公司在發現自己的銷售網站被盜後沒有報案,也沒有采取相應 的保護和預防被盜的措施,這不是引誘我當事人盜竊嗎?我認爲科貿公司自己也有相應的過錯。我當事人在以前從未觸犯過刑法,一直品行良好,爲人正直。這次是由於科貿公司的疏忽誘導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請法官考慮到這一點,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3、對於證人王忠的證言,我認爲此份證據的真實性應受到懷疑。王系科貿有限公司的職工,他的證言來證明20xx年和20xx年有人侵入其卡銷售中心並划走了總價5萬多的卡的真實性和證明力都要受到質疑。而且公安機關出具的說明書上說是,在20xx年到20xx年有xx個ip地址非法侵入被盜公司的網絡銷售系統,但是隻是其中x個ip地址能證明是朱。也就是說事實上只能證明朱用兩個ip地址盜竊過被盜公司的卡。 4、再者,朱仁普事後積極退贓,給科貿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取得了科貿公司的諒解。認罪態度非常好,理應酌情減輕處罰。 以上就是我的辯護意見,請法院予以審查!

辯護人: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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