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設管控經驗交流材料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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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區違法建築查處情況的現狀

違法建設管控經驗交流材料大綱

我區全區總面積1381平方公里,自XX年2月撤縣設區,目前下轄17個鎮鄉、5個街道,東西北三面城區。隨着我區社會經濟的快速騰飛、城市化步伐的不斷加快,違法建築層出不窮。從我局電話投訴受理情況來看,從XX年至今共收到羣衆關於違法建築的電話投訴達2168件。我局從成立至今共查處規劃違法案件60 件,其中做出拆除決定的19件,做出罰款決定的41件,共收繳罰款2868844元。

近年來我區存在的違法建設行爲主要分爲三類:一是住宅小區內亂搭建。主要利用屋頂、露臺搭建陽光房等設施;破牆、破門、破窗改建或增擴原房面積等。二是企業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廠房,增加廠房面積。三是農村宅基地上個人住房新建、改建、擴建。

二、違法建築的成因分析

違法建築之所以成爲執法過程中的難點問題,究其根源來說有以下幾點:

(一)利益驅動。違法建築的經濟利益大多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建後成爲出租房。巨大的求租市場及高額房租利潤,使村民不惜違法建房牟利。二是爲在拆遷開發中獲得更多的賠償。在其看來低成本高回報的行爲,成爲違法建築產生的驅動因素。

(二)規劃審批職責不明確、審批機制不完善。隨着社會生活的不斷髮展,各種違法行爲層出不窮,這些行爲是否屬於規劃審批範圍,是否應該由城管部門查處沒有明確規定。最近出現的小區地面挖掘的行爲就屬於這種情況。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由規劃部門審批的部分建設行爲,如設立大型戶外廣告等,在實際操作中,規劃部門並未切實履行其審批職責,導致管理出現空白,給相關執法工作帶來極大困擾。

(三)多部門職責交叉、互相推諉。違法建設行爲涉及規劃、城管、建設、國土等多個職能部門。往往一個違法行爲觸犯了多個部門的法律法規。最爲典型的就是農村個人建房(違反國土、規劃法律法規)和小區內亂搭建(違反建設、規劃法律法規)。在兩個部門都可管的情況下,究竟如何管,是共同查處還是以一個部門爲主。由於對雙重違法行爲的查處職責未作出明確,導致實際工作過程中部門之間的推諉,而常常這些難點問題就會落在城管執法部門的頭上。

(四)法律依據缺失。隨着新形態違法建設行爲的不斷出現,現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足以對其作出規範。一些確實影響規劃、造成惡劣影響的建設行爲,由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導致無法可依。如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行爲,在《城鄉規劃法》中就未作出明確規定。《城鄉規劃法》出臺後,一直未出臺更細化、更具操作意義的實施細則,造成實際執法過程中的諸多不便。

(五)缺乏強有力的強制手段。規劃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的一大難點就是拆除難。違法建築大多牽涉到較大的經濟利益,違法當事人對查處過程勢必諸多阻擾,再加上強制拆除的主體不明、程序不規範,造成許多違法建築在作出拆除決定後,並未被強制拆除,或者是出現“政府違法拆違,違法者依法維權”的現象。也正是由於缺乏強制手段的震懾,導致了“建了不拆,不拆再建”的惡性循環。

三、預防和查處違法建築的對策建議

爲遏制我區違法搭建現象的擴散,我局積極探索違法建築管控新機制,完善基層監管體系,強化源頭管理。我局下應執法中隊從實際工作中總結出一套“走村串巷巡查、跟蹤建築材料去向、設立信息員、實行無縫工作制、嚴格法律程序、拆後跟蹤關注”的成功做法,猶如架起一道密不透風的“防火牆”,讓違法搭建行爲無處可遁。另外,首南執法中隊爲進一步深化違法建築的源頭管理,建立了“城管聯村(社區)”制度。聯村隊員不僅是各村(社區)的政策法規宣傳員,還是信息的採集員、突發事件的化解員和日常工作的聯絡員,在基層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通過推廣這兩個中隊的先進經驗,我局在全區建立了較爲全面的違法建築監管體系。但由於我區地域廣闊,地區間城市化程度差異巨大,違法建築類型各異,相關職能部門相互推諉等因素,導致我局執法隊員在基層執法過程中疲於應付。

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必須從源頭上入手,堅持堵疏結合,標本兼治,特提出如下五點建議。

(一)明確部門職責,強化審批職能。管理是執法的基礎,無規劃管理則無規劃執法。只有建立完善、公開的規劃審批機制,切實履行規劃審批職能,規範規劃審批程序,才能減少因規劃審批缺失所造成的違法建築。同時,針對各種雙重違法行爲應當明確查處主體、確定責任單位,避免因職責交叉導致監管空白。

(二)加強基層監管,健全控違體系。做到拆違工作重心向前延伸或主動前置,建立健全縱向到底(從市級部門領導到每個巡查人員),橫向到邊(從市、區政府到行政村)的監督、管理責任制。條塊結合,四級聯動,嚴格監控,疏而不漏。建議明確規定各職能部門及區、街道、鎮鄉、行政村在防違、控違工作中的職責和責任。建立集區、街道、鎮鄉、行政村及城管執法、國土資源、建設(房管)等部門爲一體的違建監管、預警聯動機制,制定快速查處、拆除的應急預案,及時發現、制止並拆除早期違建。

(三)完善法律制度,規範執法行爲。建議儘快出臺適應新形勢,涵蓋新現象,更詳細、可操作的規劃法規規章,以解決目前規劃執法工作存在的法律問題。同時,針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築,目前各區、各部門在實際實施過程中的程序、環節、行爲不統一,也不規範,提議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制定較爲規範的針對早期違建情況的快速制止和拆除程序。

(四)健全強制拆除程序,提高執法效能。由於《城鄉規劃法》對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程序做出了修改,改變了原來由法院進行強制拆除的模式,但新的模式遲遲未建立,給執法工作帶來較大不便。建議儘快建立違法建築強制拆除機制,在市、區政府中單獨設立拆違辦公室負責違法建築強制拆除工作,建立以拆違辦公室牽頭、各行政機關配合的快速、有效、合法的強制拆除程序,加強對違法建設行爲的打擊力度。

(五)加大宣傳力度,強化輿論監督。建議宣傳部門組織市級新聞媒體,研究開設專題欄目,大力宣傳國土管理、城市規劃以及我市有關農村私人建房、危房修繕以及拆遷補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常識,表揚正面典型,宏揚社會正氣,營造良好氛圍。同時,加大公衆監督力度,追蹤熱點違建案件,剖析典型違建案例,曝光重點違建內幕,形成強大的輿論攻勢,積極動員社會力量,促進違法建築執法工作不斷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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